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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委托拍卖成交后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应注意事项

作者:南通华隆拍卖有限公司    来源:www.hlpm.com.cn    点击数:956    添加时间:2005-9-2 9:51:36    【打印文章

 

  拍卖行业恢复发展以来,拍卖企业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拍卖房地产类型的标的在各企业拍卖标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将债务人所属房地产拍卖给第三人,用所得款项抵偿债务。这种情况需要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理此类司法委托拍卖成交后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房地产登记部门要依据法院出据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原房地产权属证书进行转移登记。担在实际办理过程中,由于部分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缺乏具体了解,有时是由于当事人的有意阻挠,使得提交的申请转移登记的文件不齐全,不能即使进行办理。这不仅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执行工作,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拍卖程序的顺利结束。为了使司法委托拍卖成交后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顺利办理,现结合工作实际列出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一、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没有依法进行登记
  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确认其所属财产,并以此裁定,要求房地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这种情况是不符合房地产权属登记规定的,不能直接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房地产所有权唯一合法的凭证,只有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裁定此类房地产时,应该先根据被执行人的购房手续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然后再进行裁定,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详细写明被执行人所属房地产的产权证号、准确座落地址户过户人的户籍姓名。房地产登记部门依据这些详明的文件,按照权属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将原房地产产权转移给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指定的产权人。这种完备的法律程序才能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执行人拒不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
  法院依法裁定了被执行人已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的房地产,但由于被执行人不服裁定或其它原因拒不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法院一方面要通知被执行人限期提交产权证,并告知若不提交,将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一方面要通过查阅房地产档案,取得被执行人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如房地产证号、房地产座落地址、建筑面积等信息。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提交产权证,法院就可以发出协议执行通知书,注明被裁定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建议房地产登记部门注销被裁定人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地产登记部门据此作出注销决定,并公告该产权证作废。公告期满后,房地产登记部门在按法院出据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
三、被裁定转移的房地产一设定抵押
  如果被裁定的房地产以设定抵押,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抵押权人就是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登记部门先依据法院的裁定书将房地产所有权中的他项权利注销,然后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要求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如果抵押权人与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是同一个主体,根据《城市房地产权益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登记部门将不能协助执行法院的裁定。但是,如果抵押权人已与法院协商一致,能够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书面告知房地产登记部门同意法院裁定转移以抵押的房地产,房地产登记部门方可根据这些齐备的资料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四、被裁定转移的房地产已被查封
  涉及经济纠纷案件的房地产往往被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因此被裁定转移的房地产大多已被查封,房地产权属冻结。法院在裁定转移此类房地产时,必须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首先写明解被查封房地产,再写明被转移房地产的座落地址、建筑面积、房地产产权证号及过户人的姓名。若查封法院与最终裁定法院不同,则需要原查封法院出据解封房地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地产登记部门再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
五、被裁定转移的房地产是其房地产权属证中的部分房地产
  如果被裁定转移的房地产是其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的部分房地产,或者是一处房地产的某一部分,法院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必需详细写明被转移房地产的座落地址、建筑面积。如此才便于房地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中剩余的其它房地产还要由原产权人再办理变更登记。有了明确的依据,房地产登记部门才能为当事人准确无误的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在办理司法委托拍卖成交后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应该加强房地产登记部门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协同工作,这样才能快速、准确地执行案件的裁定,即使完成拍卖的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几个方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部就班地完成各项程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特例的。某些特例因事相同,然可能因人而异,不方便举出实际的例子。笔者写出此文,不是要求法院要怎样做,而是我们在接受法院的委托时,应该根据标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向执行法官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这样既可以顺利地完成拍卖程序,又可以体现出我们拍卖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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